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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:商洛讨债公司 时间:2026-03-30 点击:88 官网:https://shangluos.wjfzxh.com/
2020年7月,J女士丈夫为其投保重疾险,保额5万元,约定确诊恶性肿瘤即赔付并豁免后续保费。
2025年11月28日,J女士检查发现“甲状腺恶性肿瘤”。次日,她接受甲状腺切除手术,术后病理明确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。11月30日,穿刺报告仍显示“不除外”。
治疗结束后,J女士提交理赔申请,期盼保单能减轻家庭负担。然而,等待数周后,她收到《拒赔通知书》:“穿刺报告显示‘不除外’,未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,不符合赔付标准。”
核心焦点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被保险人术前、术中病理已明确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,但同期穿刺报告显示“不除外甲状腺乳头状癌”,保险公司能否以穿刺报告“未明确诊断”为由,认定不符合重大疾病赔付标准?具体争议点包括:
诊断依据问题:保险合同约定的“确诊”,应以术后病理报告为准,还是以穿刺报告为准?
“不除外”的性质认定:“不除外甲状腺乳头状癌”属于医学上的谨慎表述,能否否定术后病理的明确诊断?
限缩解释的效力问题:保险公司将“确诊”标准限缩解释为“报告结论必须直接写‘癌’而不能有任何疑似表述”,该解释是否符合通常理解?
明确说明义务问题:保险公司在投保时,是否就“确诊”的具体标准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?
律师专业意见
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,J女士找到了江西刚宇律师事务所的黄宏律师。黄律师仔细审阅材料后,提出以下核心观点:
第一,“不除外”不等于未确诊。 依据《保险法》第三十条,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。保险公司将“确诊”强行解释为“报告结论必须直接写‘癌’而不能有任何疑似表述”,属于对合同条款的限缩解释,超出了通常理解范围,依法不应支持。
第二,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。 本案中,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界定“确诊”的具体标准。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也未就“穿刺报告中的‘不除外’是否属于确诊”等具体问题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。依据《保险法》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,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,相关限缩性解释对投保人不生效。
法院介入调解
在黄宏律师的专业代理下,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取得了关键突破。面对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扎实的证据材料,保险公司主动寻求调解。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达成如下协议:
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J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38000元;
豁免合同后续保费共计33250元;
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。
从一纸冰冷的拒赔通知,到实实在在的赔偿到位,J女士终于等来了属于她的公道。这笔款项,不仅为她挽回了经济损失,更让她十几年的保费负担得以豁免。
本案中,保险公司以术后穿刺报告中的“不除外”三个字为由拒赔术后已明确诊断的恶性肿瘤,但黄宏律师精准抓住““格式条款应作有利解释”突破口,最终促成调解,让这份保单真正兑现了它的承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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